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2013-10-28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我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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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全民医保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2年8月,发展改革委、原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以来,各地积极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和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目前已有河北、江苏、青海等23个省(区、市)出台实施方案,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全国共有9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覆盖2.1亿群众,保费收入44亿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明确实施范围
在已出台实施方案的省份中,河北等16个省(区)要求2013年在部分地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14或2015年全面推开。辽宁等7个省(区)要求在全省推开此项工作,其中山东省针对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出台了实施方案。
在部分地市开展试点(16个)
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
在全省推开(7个)
辽宁、吉林、山东(新农合)、湖北、广东、西藏、青海
二、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
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大病医疗费用情况以及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山西、河南、福建等6个省份规定了大病保险筹资占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基金年筹资额的比例,一般在5%左右;吉林、湖北、陕西、甘肃等12个省份规定了具体的人均筹资额度,最高为吉林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别为60元/人和50元/人,最低为西藏5元/人。多数地区要求优先通过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结余或新增资金解决。在统筹层次方面,各地以市(地)级统筹为主,吉林、西藏、甘肃、青海实行省级统筹。
三、合理确定保障水平
各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相衔接,并结合实际明确了对个人负担的高额医疗费用的保障水平。地方一般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起付线;多数省份制定了按费用高低分段支付比例政策,规定支付比例不低于50%,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辽宁、吉林、甘肃等地规定不设封顶线;山西在确定的大病保险40万元封顶线外,要求对自付费用超过5万元的患者再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次补偿。宁夏明确规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标准和不予报销的项目。内蒙古、贵州、青海等地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政策衔接。
四、规范合同管理
绝大多数省份采取了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并细化了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的政策措施,要求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各地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要求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如辽宁规定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控制在当年大病保险筹资额的3—5%之间,内蒙古、四川要求控制在5%以内。一些地区建立了基金风险控制和调节机制,如福建规定将部分大病保险基金结余资金作为风险调节金,甘肃、广西、四川等省明确了基金结余的返还和亏损的责任承担机制。
五、强化监管机制
各地细化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机制,并强调发挥医疗保险对于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作用。内蒙、广西、青海等省采取对大病保险资金二次划转的方式强化对大病保险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即年初将大部分资金划转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剩余资金在年底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考核后再予结算。河北、山西、江苏、湖北等省要求商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医保经办机构,采取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对定点医院进行驻点、巡查等方式,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各地加强大病保险服务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服务的衔接,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确保群众及时、方便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山西、四川、甘肃等省要求大病保险经办机构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做到患者在定点医院出院时及时结报,并做好自动监测预警、实时数据监测等服务。广西要求商业保险承办机构配备专业队伍,与医保部门开展全流程合署办公,建立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的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