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部门为何在医暴事件中“隐形”

2014-09-09 文章来源:健康报   我要说

  “为什么强力部门在医院暴力事件的关键时刻就‘隐形’了?”在中国医师协会的一次座谈会上,有医生表示,很多医疗纠纷引发的暴力或者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执法都缺乏力度。公安人员到场后,往往只是维持秩序,对明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能及时依法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闹事者的气焰。

  相关部门有顾虑

  “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同于单一的刑事案件,不是简单的抓不抓人的问题。总的原则,就是绝不允许因为处置不当引发更大的矛盾。将医患间的纠纷,转变为患者家属和公安机关甚至政府的矛盾。”在北京一家三级医院的警务室,一位民警说,领导对于如何使用警力有顾虑。

  据了解,一旦有类似医患纠纷的事件发生,政府要求公安部门既要迅速出警,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又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防止因举措失当、应对不妥而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所以在类似的纠纷中,到场的警察经常无从下手,也不愿出手。

  在公安部门看来,还有一个顾虑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界定了几种公共场所: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医院并不在其中,只是按照事业单位管理。从职责界定上讲,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由警察负责,而事业单位的则归单位保卫处管理。

  但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表示,在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对几种情况已经做出了明确说明,比如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或者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都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没依。”邓利强说,问题还是在于相关部门的观念。

  慎用警力 不是不用

  作为珠三角城市之一,广东省中山市的医疗、治安等环境并无特殊,医闹一度猖獗。从2012年4月开始,该市出台多项措施整治医闹,同样也面对一个难题:医院是内保单位,公安机关不能出警处置医闹。

  但是中山市对现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文件做了专门梳理,发现其中至少有11项可为整治医闹提供依据——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明确“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等。

  中山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中山市结合实际定义了医闹的9种情况,一旦发现情况“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早疏导”。如果执意医闹,公安机关将使用3∶1的警力比例将相关人员强制带离,特别是针对职业医闹。

  通过卫生、公安、司法等多部门配合,如今中山80%的医疗纠纷都能在医院内调解解决,中山市已2年不见医闹,成为“无医闹城市”。

  中山市委书记薛晓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慎用警力,并不是不用警力,更不是滥用警力。明知道可能有犯罪苗头,警察还不制止,这是失职。打击医闹,压力不能说没有。既不能滥用警力,也不能不作为,重点是对“度”的把握。

  在他看来,其实以前面对严重医闹事件,警方出动警力不少,而且由乱到治要有一个过程,最开始可能占用警力较多,但医闹慢慢少了,警力使用自然也变少。综合来看,对警力的占用实际是从复杂到简单,从一时之多变长久之少了。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现在警察出警次数越来越少了。

  “最关键是党委、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要敢担当、敢负责。出于公心解决问题,哪怕冒一点风险也是值得的;看到问题却不去解决,不求有功,但求无过,那是渎职,是犯罪。”薛晓峰说,中山的经验是可以复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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