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医民矛盾”之根本在于“还医于民”

2015-07-27   文章来源: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 外一科(骨科) 刘海建    我要说

纵观最近发生的多起伤医事件,不禁令我们反思,中国医患为什么彼此如此不信任?民众为何伤“医”、恨“医”?民众痛恨的是“医生、护士”吗?显然不是,他们痛恨的是现在医疗体制,是我们现在的医疗体制创造的医疗资源不能满足民众的医疗需求,医疗资源之核心是“医护”,故民众将对现今医疗体制创造的医疗资源的不满情绪发泄在“医护”身上。

  作为一名骨科医生,看到无数的同仁遭受暴徒的袭击,我心中万分悲痛,特写此文章希望能为医民和谐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医患关系应为“医民关系”

什么是患者?患者就是生病的民众,比如民众A身体很健康,想让自己的身体一直都健康,于是向医生S就诊,让医生S为其制定一个健康保健计划并指导民众A予以实施,那么医生S与民众A的关系就不是医患关系,而是医民关系,医患关系的定论不能满足当今民众对现在医疗资源的需求,故应当将医患关系改为医民关系。

  医民关系应定为医疗机构及医生和民众之间因医疗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民关系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契约合同关系。契约合同成立后,医疗机构及医生有向民众提供约定的医疗服务的义务,有通知、协助、保护、保密等义务,民众则有遵守医疗规定和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还医于民 解决医民矛盾之根本

  政府为改变中国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所作出的种种努力大家均有目共睹,但“医患矛盾”并未解决,医疗纠纷愈来愈多,医闹愈演愈烈,伤医案屡屡发生,对此我认为我们既不能责怪我们的民众,亦不能责怪我们的医生,因为他们都没有错,那我们该责怪谁呢?我认为我们应该责怪我们现在的医疗体制,是我们现在的医疗体制创造的医疗资源不能满足民众的医疗需求而导致的矛盾产物,医疗资源之核心是“医护”,故民众对现在的医疗体制创造的医疗资源之不满情绪发泄在我们“医护”身上,是我们现在医疗体制导致了医民关系的对立,足以体现现在医疗体制是有缺陷的,所以医疗体制需要改革,故政府推行医改,对此我们应该感谢政府。医生之职责是:治病救人、服务民众。我认为要解决“医民矛盾”之根本应该紧紧围绕“治病救人、服务民众”这八个字而展开,将“医护”从医疗机构(医院是医疗机构之主体)的束缚中释放出来,释放到社会中去,去“服务民众”,故解决医患矛盾之根本在于“还医于民”。

  明确四大要点,方能“还医于民”

  我们怎样才能做到“还医于民”呢?

  第一,要明确我们的民众需要什么样医疗服务。

民众需要的是简便求医途径、优质的情感服务及技术服务、透明的医疗服务及支出。

  第二,要明确“医护”的工作特点。

  “医护”现在的工作特点是:高成本、高压力、高风险、高额工作量、低地位、低收入、收入分配不透明不合理、低安全。

  第三,要明确“医护”需要什么样的医疗服务环境及社会回报。

  我们“医护”的需求是付出收入对等、低风险、低压力、透明公正的分配制度、安全、自由的执业环境。

第四,我们还要明确医疗保险的性质及获益者。

  我们的医疗保险的性质是降低医疗工作风险及降低民众个人医疗支出,获益者有民众、保险公司、医疗机构。

  只有真正明确这四点,我们才能知道怎样做才能“还医于民”。

  解决“医民矛盾”的18条建议

  1、医护社会化 医护不再是医疗机构的医护而是民众的医护,医护执业地点不再仅仅是医疗机构而是整个社会,也就是说医护既可以在医疗机构合法执业也可以在社会的任何地点合法执业。比如主治医师A在卫生厅注册的执业证范围是河南省,那么主治医师A就可以在河南省的任何一个地方执业,如医院、诊所、乡镇卫生院,也可以自己开设门诊执业。但对于那些开办人没有医师资格证的诊所应予以取缔,因为诊所医疗机构许可证不能保障民众的医疗安全,只有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才能保障民众的医疗安全。

  2、医护执业多样化 医护既可以在医疗机构里做在职医生、护士,亦可以做私人医生、护士,也可以做家庭医生、护士,还可以做公益医生、护士。

  3、医护平等化 取消编制,使每个医护之间的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障制度均一致。

  4、医护付出与薪酬公平透明化 和其他职业一样,医生、护士就是一个职业,一个为民众服务的职业,他们的付出与收入应当对等。医生、护士的收入每一分钱都应该在全国联网医生、护士工作站上显示出来,医生应该收取挂号费、出诊费、治疗费、手术费,因为这些费用是医生劳动创收所得。

  5、医护执业证医疗风险保险制 每一位医护人员都应购买医疗风险保险。正所谓人有失手、马有失蹄,医护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难免会有过失,一但发生医疗事故,若所有的赔偿及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2/3有保险公司承担,就可以降低医护的工作风险及患者的负担。

  6、医护自由执业工作制 医护人员可选择在医院工作。在完成8小时工作时间下班后,可根据自身的状况决定是否继续工作。医护人员亦可不在医院工作,可在私人医院、诊所、自己家中、或其他地方合法执业。

  7、医生分类制 医生可分为社会服务型及科研创新型两类。社会服务型医生的主要职责是“治病救人、服务民众”。科研创新型医生的主要职责则是研发新技术、新药物及将国外先进的医疗技术、理念传授给社会服务型医生服务于民众。

  8、医师分级管理制 医院是医生最好的学习场所,所以医学院校学生、毕业生、住院医师还是在医院从事工作最好。其中,住院医师因已具有一定的医疗服务工作经验,下班后也可以在资深医师的带领下,在社会上从事医疗服务工作。主治医师、副主任、主任医师医疗服务工作经验丰富、技术熟练,完全可以脱离医院在社会上从事医疗服务工作为民众服务。

  9、手术、技术分级管理制 I级手术、技术:住院医师必须在主治医师的指导下完成直至完全熟练。II级手术、技术:主治医师必须在副主任医师的指导下完成直至完全熟练。III级手术、技术:副主任医师必须在主任医师的指导下完成直至完全熟练。IV级手术、技术:资浅主任医师必须在资深主任医师的指导下完成直至完全熟练,这样可极大的提高手术的成功率。I、II级手术相对简单可以在条件较好的门诊、诊所内完成。III、IV级手术复杂应该在医院内完成。

10、医生、民众平诊双向选择契约合同制 如果医生和就医民众彼此之间缺乏信任,那么他们的医疗服务配合肯定差,产生医疗矛盾及发生医疗事故的机率肯定要高,要降低医疗矛盾及医疗事故就应该让民众和医生自由选择,这样建立起来的信任度高,医疗服务配合质量高。

那么民众怎样选择自己信任的医生为其服务呢?

①民众应有自由选择医院的权利。

  ②民众应有让自己信任的医生在自己选择的医院为其服务的权利,比如民众A生病后在离家最近的B医院就医治疗,民众A对B医院的医生不信任不愿意让他们为其医疗服务,民众A在D市有自己认识信任的医生C,民众A可以聘请医生C在B医院为其医疗服务治疗。

  11、医疗职称晋升制 对于社会服务型医生的职称晋升必备条件:中高级职称晋升证书、C级职称英语。医生职称的聘任制应该社会化,不应该限制。医生职称的聘任条件:疾病诊断的准确度、手术技术熟练程度、民众满意度,我认为一个医生只要是具备了职称晋升必须条件及其相应职称的疾病诊断的准确度、手术、技术熟练度、民众的满意度达90%就应予以聘任,由省卫生厅或中国医师协会来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予以阻拦。而对于科研创新型医生他们的的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应该高要求:中高级职称晋升证书、A级以上职称英语、计算机证书、论文等,聘用条件:发明创造、医疗技术、理念引进,为国家及民众所做的贡献而定。

  12、医生终生学习制 应该废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将更多的时间归还于医生从事学习,因为医生的考试实在是太多了,而且他们不能说明医生的执业水平。医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申请相应的脱产式校园学习及建立起长期的师生工作学习。医学校园里的学习设施应该向所有医生开放,让医生们的业务技术水平达到精益求精。我本人是一名骨科医生就特别希望有机会返回校园短期重新学习解剖知识,现在去学习解剖和我当初什么也不懂去学习所获得的收获肯定是不一样的。而实践式的师生工作学习对医师的工作成长尤为重要,推行师生工作学习,可以让资深医生把他的工作经验、学识毫无保留的传给正在成长的下一代医生。

  13、医护年度考核制 二年一次的医师考核制太过频繁,不适合中国的医疗资源现状,四年考一次的医护考核制可能较为合适,考核内容:医护自己相关专业技术、民众满意度调查,切不可不切实际的乱考。

  14、医护执业透明化 医护应将自己的每项治疗过程进行录音、摄像,将自己的工作如实记录并上传至医生工作网站,医护的工作应是医生年度考核及职称晋升的主要内容。

  15、医护执业网络信息化、民众健康信息网络数据化 建议中国医师协会发布医护工作软件,医护执业必须通过此医护工作软件系统,让医护的工作透明化,工作过程随时随地均可查阅,以便科学研究及回顾性学习。通过医生工作软件建立民众健康网络数据信息,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方便医生查阅了解民众的身体健康状况,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6医疗事故监督管理制 生命是无价的,私了或庭外调解是对生命的亵渎和不尊重,因此我们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此外,为防止下一起医疗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比如中国医师协会)应当将每起医疗事故充分分析后编成书供民众及所有医务人员学习。而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生我们应该客观公正的去对待,首先医生应当在网上公开发表声明对受害患者致歉;其次停职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执业。

  医疗事故鉴定过程应公正、透明、公开,每一个鉴定过程及结果都要上传至网络上以供民众及医务人员查核。对于现在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过高,应将医疗事故鉴定费用2/3归纳于医师执业证医疗风险保险金内,让保险公司承担其2/3,患者承担1/3。

  17、急诊医疗逃账追责制 急诊应当先治病后收费,如果病人逃账,我们应该对其追责,法律起诉逃账病人,让他支付逃账费用10倍的费用。

  18、医疗立法 采用法律坚决打击“医闹、伤医”事件,帮助民众采用法律程序处理医疗纠纷。

  医改关系民权民生,与每个民众息息相关,故“还医于民、人人有责”,我希望每位民众看过此文后能从迷茫中醒悟,明白“医闹、伤医”不仅仅是患者和医务人员之矛盾,它是一个社会问题,是医疗资源与民众医疗需求的矛盾,是医民矛盾之根源在于“现在的医疗体制创造的医疗资源不能满足民众的医疗需求而导致的矛盾产物”,并非医民之过错,如果医民矛盾不解决,它伤害的不仅仅是医生、护士,而是每一位民众。因此,我们都应该力争实现“还医于民”,创造出更完美的医疗资源服务于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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