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首定“可疑即报”原则

2009-09-24 文章来源:admin 点击量:2537   我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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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9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组织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首次确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可疑即报”的原则,首次明确划分了个例不良反应(事件)、群体不良反应(事件)的管理规定。

  《草案》规定,作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单位,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只要发现可能与药品相关的不良反应或事件,就应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或事件一般应在发现或获知后30日内报告,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或事件应于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3日内报告。对于群体不良反应或事件,报告单位应立即上报给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发现群体药品不良事件后应积极救治患者,同时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使用等相关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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