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患者――从保护患者隐私权开始

2009-09-24 文章来源:admin 点击量:4179   我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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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1:在门诊尤其是妇科门诊检查中,被检查者身边除了接诊医生外,还围着其他的医护人员和前来就诊的患者,被检查者总是一脸尴尬地解开衣服做检查。或在病房中,医护人员常常在没有屏风遮挡的情况下,给患者进行导尿,灌肠,会阴冲洗等操作。

情景2:被检查的患者由于病情特殊,接诊医生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让众多实习生观摩学习。

情景3:某单位组织到医院集体检查,医院将患者的检查情况以及需要复检的名单告知单位,再由单位告知患者本人,医院不再过问。结果由于单位处理不当,公开了患者的隐私。

情景4:患者被要求赤裸进行X线检查或者手术,但却超出了医疗的必须。

情景5:在其他患者及其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询问患者的私生活情况、生育情况;公布就医者的体检情况、患者的住址、联系方式等。

  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隐私权的保护已逐渐被重视起来,特别在频繁接触患者隐私的医疗领域,隐私权被侵害案件逐渐增多,尤其是右侧再现的一些情景。

何为侵害患者隐私权

  从主体上讲,有权接触患者隐私的人员主要包括患者的主治医师、会诊专家以及对患者实行检查、注射等治疗措施的护士等。其次是虽与医疗活动不具有直接联系,但在经过患者或其家属的明确同意后的其他工作人员(如医院的见习生、某些科研人员等)。

  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患者出于维护自身生命健康权的考虑,准许医生了解其私人信息,这是患者行使自已隐私支配权的结果,也是医疗活动的客观需求。基于上述的医患民事法律关系,要求医生要确保其所实施的诊疗行为必须是完全出于诊疗的目的,所接触患者隐私的行为以诊疗活动为限。否则,就属于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

  医务人员对因职业特点而获悉的患者隐私负有不得泄露和公开的法定义务。如未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而泄露这些信息,造成患者的精神或物质上的损害,就侵犯了患者隐私权。

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将学生的病情告诉陪同其看病的同学或老师、监护人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

  不管患者的年龄大小,职业、身份如何,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包括隐私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因为条件不同,现实生活中还会出现一些矛盾和冲突。学生的病情是否向其他人员公布,还是应考虑治疗的需要。如果与治疗无关,又不是必须征求他人意见,就应该尽量为患者保守秘密。

  将患者的病情告诉其配偶、父母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

  患者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权,也有权确定自己隐私的公布范围。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除了治疗的必须和法律的规定,医生必须征求患者意见,否则不能向任何人透露患者隐私。

  见习医生或实习医生、进修医生观摩手术、参与病例讨论、会诊,是否会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

  对纯粹是为了教学、科研以及培养人才的需要必须接触患者隐私的相关人员,应首先征求患者的意见,并做好保护措施,尽可能地减小对患者心理的影响。

如何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鉴于当前因患者隐私权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医务人员要主动改变传统的医疗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提升职业道德,加强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减少医患纠纷。

  医院应当就患者诊疗的主体、程序和方式制定详尽的内部工作规则,同时加大行政处法力度,使患者隐私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其次医院还需要把工作落到实处,比如设立单独的会诊室、哺乳室等;对于多人病房可进行屏风遮挡,床单位间进行活动帘隔离;对于门诊,严格划分就诊区与候诊区;医护人员与患者交谈时语言轻柔等。这些措施可用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地把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归入侵害名誉权行为范畴的间接保护,为了使保护隐私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应该明确地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的直接保护。

  同时还要尽快制定临床医疗法,规范医疗和就诊行为,切实维护患者隐私权,避免相关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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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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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hui #1
不好界定,更不好把握。
发表于:2011-03-27 16:03:08  IP:123.139.8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