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病历问题谈医疗纠纷案件的博弈技巧

2009-09-24 文章来源:admin 点击量:1482   我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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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全国范内,既懂医学又懂法律的律师和法官数量并不多。因此,面对医疗纠纷时,一些法官认为,只要有一个鉴定结论,便可按照鉴定结论进行判决;对于某些专业医学问题,他们通常认为有了鉴定结论就有了判决依据,而不管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对于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问题,法官的审理思路往往是尽量促成鉴定的进行。比如医嘱单中的签名,医生签名的地方却签的是护士姓名,医院解释为笔误,法院为促使鉴定的进行,就会认可医院的解释;封存病历,本应一同封存的光盘影像资料没有封存时,若患方提出病历资料的完整性问题,医院还可以在法庭上随时补充。

  虽然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但在审理当中还是要尽量避免法官认为当事者的主张不能成立,以及无理取闹成份的存在。因为,造成这种局面和印象,再加上审限过长,法官的结案率会受到影响,主审法官很容易诱导撤诉或粗暴判决,这样一来对于原被告的任何一方上诉都会带来潜在困难。

  因此,涉及到具体的病历资料真实性与完整性问题,作为医疗机构,应该抓住“病历的瑕疵是否影响鉴定”的核心问题进行阐述,如果坦承病历有瑕疵,但不影响鉴定,很容易被法院采信,如此医疗机构就顺利地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的审理离不开病历,在第一次开庭时很少遇见医院将病历资料完整复印一套向患方交换,缺乏法庭审理当中至关重要的证据交换、举证、质证程序,这样在病历真实性、完整性不确定的情况下,在医患双方拥有病历资料各不相同、不对等的情况下,参与鉴定陈述、参与后续法庭审理,难免有失公正和公平。很多案件在法庭一审终结以后,一方再去法院复印卷宗,发现法院的卷宗里也没有一份完整的病历,那么审理当中依据的究竟是一份怎样的病历资料,医患双方都很难说清楚,不管哪一方上诉,被上诉方要想维持原判难度明显增加。

  如上所述,一方面是医疗纠纷诉讼数量多,一方面缺乏专业人士的参与,很多医疗纠纷在审理的各个阶段性程序当中极易造成不公,而这种程序的不公正随着诉讼的进展,可能是对患方不利,也可能是对医方不利。

  在目前医患纠纷的大环境下,社会公众的态度对医院不利,但不管协商还是诉讼,患方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该有深思熟虑的方式方法去操作,不能一味固执,也不能委曲求全。作为医疗机构,面对医疗纠纷的时候更应该坦然地按照程序处理,如盲目“处理”病历,有时反而在会诉讼中对自己不利,要充分认识到(病历)证据很多时候是一把双刃剑,而诉讼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博弈有博弈的规则和技巧,一定要重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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