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拒绝治疗应有特定限制 谨记:七种情况可以拒绝治疗

2009-09-24 文章来源:admin 点击量:2245   我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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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及第28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和“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可见,现行法律规定的医师“不得拒绝治疗”,仅限于“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两种情形。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医务人员能够行使拒绝治疗权,这一权利的行使有何限制?本期特邀张赞宁教授予以解答。 ——编者

  在医疗诉讼中常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医疗机构和医生是否有拒绝治疗权?由于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对这一问题各方莫衷一是。法律界和舆论界均比较强调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常常认为“患者有权拒绝接受治疗,医生无权拒绝施治”事实上,医方在一定的条件限定下,具有拒绝治疗权。

  “凡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均是可为的”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可被视作是医方有权拒绝治疗的法律依据或理论基础,只不过医疗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应当从医学科学和医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出发,对医方的拒绝治疗权规定以下七种情形:

1. 患者及家属违反院规 又不听劝阻

  患者必须服从治疗、遵守医嘱、遵守院纪院规,这也是医患关系中的一个基本规则。如“在医院不得大声喧哗”,限定患者亲友的探视时间等,均是为了维护全体患者的利益,保证患者获得有效治疗。
为此,医方有权对患方违反院纪院规的行为加以劝阻或制止,当劝阻或制止无效时,为了不影响其他患者的休息和治疗,医方有权拒绝治疗,甚至责令其出院。还有的患者及家属要求用自己的医保卡或公费医疗卡,为其家属看病付费等,医院均理应予以拒绝。

2. 患方提出过分要求 又不听劝阻

  现代医学飞速发展,人们对医学的期望过高,有的患者或家属往往会对医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

  如南京有一患者在做手术前,要求医院“必须保证不会产生任何手术并发症”,才肯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尽管这是一种较为成熟且成功率很高的手术,但由于患方的要求不切实际,超出了医学科学所能达到的期望值,故理所当然地被医院所拒绝。

3. 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对医务人员当然也不例外。所以,当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时医务人员当然有权拒绝治疗。尤其当今医患关系紧张,医生的人身屡遭不法侵害,甚至杀害医生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一权利尤为重要。否则,医生将沦为“医奴”。

4. 患者不配合治疗

  这一情形是医界的一种普遍规则。如美国和前苏联的医事法均明确规定:当医生发现患者未遵守医嘱服药或者存在其他有违医嘱的行为时,医生有权拒绝继续为其治疗。

  由于医患之间在医学知识上的差异,为完成这种互动,达到医学最高期望之目的,医生必须处于主导地位,而患者只能处于配合地位。这种主导与配合的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之上的。

  根据数千年来的习惯,医生的这种主导地位是绝对的,所以医生的所有医疗行为都是以“医嘱”的名义下达的。“嘱”即“命令”,不可有更改或者动摇。若患者不配合医生的治疗,再高明的医生也不可能将病治好。

  而患者的不配合行为,则表明患者对医者的不信任,作为医者当然有理由说:“既然你(作为一个求助者)对我(这个救助者)都不信任,那么,请你另请高明吧!”

5. 患者欠费或拒付费用

  由于我国尚未实行全民免费医疗,这样,“按章交费”就成为了患者道德的底线。若患者只享受医疗服务而拒付医疗费用,医院将难以为继。2002年,卫生部、公安部二部公告第7条规定:“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若患者拒付医疗费用,医院又无拒绝治疗权而仍必须为其治疗的话,那么该公告的约束力将大大减半。

6. 医生人格尊严遭受侮辱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医患双方的人格尊严必须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因此,当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时,医生有权拒绝治疗。由于现在普遍认为“患者属弱势群体”,因此,法律界和舆论界都格外强调对患者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医方合法权益的保护。由此导致了砸打医院、殴打和侮辱医生的事件愈演愈烈。如果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受辱而不能拒绝治疗,则意味着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是不受保护的,这样患者就可以对医务人员进行任意羞辱而不受制裁。

7. 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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