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重申医械进口和使用要求

2010-10-22 文章来源:中国医药报 点击量:3626   我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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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9日消息 - 日前,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了由于使用个人私自携带入境、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药品后引起患者眼部不适的事件。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和使用的有关工作发出通知。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入国家局批准的药品;必须购进和使用经国家局批准的药品;不得购进使用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药品;对购入使用未经国家局批准的药品,一律按假药论处。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通知要求,进口临床急需药品必须经国家局批准,并凭国家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批件》办理相关进口备案手续。研制新药,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且临床试验的执行必须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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