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就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答问(上)

2013-02-26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我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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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志刚。

    问:当前社会上普遍认为,民生改革看医改,医改亮点又在基层,也就是说,基层综合改革在三年多来医改中取得成效最大,这次出台巩固完善文件,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以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统筹推进综合改革,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是三年多来医改的重点和亮点,同时也是一项需要不断巩固完善的重点任务。首先,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制度,从无到有,涉及到基本药物遴选、生产、定价、招标、配送、使用、报销各个环节,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根本性变革,同时也对医疗机构和广大患者的用药行为产生深远影响。目前,这一制度虽然在基层实现了全覆盖,但还需要进一步巩固。其次,这次基层医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进行了配套的综合改革,在管理、人事、分配、补偿等方面初步建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新机制运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稍有松懈就会出现摇摆和反复。可以说,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正处于关键阶段。因此,“十二五”医改规划把这项改革确定为今后四年深化医改的三大重点任务之一。其三,我国幅员辽阔,区域间差距较大,这次医改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总体框架下,容许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三年多来,各地对基层医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许多成熟的做法需要在文件中加以明确和肯定。

    根据“十二五”医改规划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多次重要批示精神,医改办对基层医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就招标采购、分配激励、补偿政策、村医队伍建设、行业监管等内容进行了深入调研,形成初稿后多次征求了地方意见,召开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召开医改办成员单位会议认真讨论修改,历时近一年时间完成了文件的起草工作。今年1月5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文件的总体考虑是,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保持基层医改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突出长效机制建设,对地方一些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给予了充分吸纳,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文件的出台对巩固成果、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将发挥重要作用。

    问: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文件从哪些方面对这项制度进行了完善?

    答:对基本药物实行集中采购是许多国家为了降低药品价格、确保及时供应采取的通行做法。从各地实践看,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大幅降低了药价,减轻了群众基本用药负担,有效保障了基层药品的质量和供应。据统计,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开展了规范集中采购的省份,基本药物实际销售价比制度实施前平均下降30%左右,工信部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的药品占中标品种的63%,并有效遏制了过去基层药品采购渠道不正规,回收药、假劣药充斥市场的情况发生。但也要看到,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一些生产企业恶性竞争,有的药品配送不及时等。针对这些问题,文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改进措施:

    在集中采购方面,要求各地在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的基础上,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实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在完善“双信封”制方面,要求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

    在供应配送方面,基本药物配送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药品批发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并强调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文件对一些地方利用邮政等物流行业服务网络覆盖面广的优势配送基本药物的做法给予了肯定,要求各地支持其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

    在资金支付方面,要求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鼓励通过设立省级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等方式优化付款流程,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支付。同时,要求省级卫生部门加强对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方面,提出了遴选基本药物要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本省(区、市)目录外药品品种,要求从严控制增补数量,并禁止将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增补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

    同时,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问: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答: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抓好使用和监管两个环节。只有医务人员愿意开、老百姓放心用,才能保证人民群众从这项制度中得到实惠。为此,文件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一是加强培训,让医务人员愿意用。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把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是扩大覆盖面,让人人都能享受到。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以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农垦、林业等系统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所属的基层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出了可参照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政策,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三是加强质量监管,让群众放心用。严格基本药物各个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程电子监管。定期发布质量公告。严格基本药物上市审批。完善中成药质量标准。

    问:医务人员是医改的主力军,能否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事关改革的成败,文件推出了哪些新举措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

    答:回归和维护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是医改的基本方向,应当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回归公益性与吃“大锅饭”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三年多来基层医改的实践证明,只要综合改革落实到位,公益性与积极性、公平和效率并不冲突,可以相辅相成。但是,在新旧机制转换期间,如果只是简单地给予补助,而人事分配、考核监督机制等改革不到位,就有可能出现大锅饭,挫伤医务人员积极性。为进一步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积极性,将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深化编制和人事改革。核心是做好两方面的改革,一方面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用人自主权。再就是要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需要强调的是,文件专门提出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鼓励各地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

    二是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创新考核制度,在保证基层机构坚持公益性方向的同时,又能高效运转。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对基层机构的量化和效果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基层机构负责人一律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主管部门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

    三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明确提出了基层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这里明确“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就是鼓励各地采取更为灵活的分配方式,调动医务人员特别是骨干人员积极性。同时也提出,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文件还提出,对在基层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地方政府给予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落实津补贴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总之,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巩固完善基层医改的重点,也是难点。希望各地按照中央提出的方向和原则,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创造积累有益经验。(接下文阅读:发展改革委就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答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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