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拟规定不得因费用延误救治

2011-06-20 文章来源:中国日报网 点击量:2285   我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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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8日,卫生部发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同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每5万人口一辆救护车,配备院前医疗急救车辆。

    另悉,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救护车并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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